近日,临沭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联合印发《临沭县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村(社区)“两委”干部信访举报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进一步激励村(社区)“两委”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办法(试行)》对正常信访举报行为的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镇街党(工)委按照规定程序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按照职责任务,报县纪委监委机关或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复核认定。必要时,县纪委监委机关或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可按照职责进行直接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事实,及时向被举报人所在镇街、村居通报情况。
《办法(试行)》规定,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视事实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视事实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诬告陷害人是在职村“两委”成员或享受离任生活补贴待遇的,由县委组织部和镇街党(工)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或扣罚离任补贴、取消离任补贴资格等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