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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买保险,追求高利息付出大代价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11-18

“2018年1月,我让我们学校的出纳分两次打给我7万块钱,这钱是学校的公款,是学生交的生活费,被我用于到银行购买理财保险了。”这是平邑县某学校原校长孙某被平邑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讯问时的一段供述。

审查调查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孙某涉嫌挪用学生生活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性活动,遂展开相关的审查调查。

在谈话之初,孙某拒不配合,多次表示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是借用学校出纳陈某个人的钱,不是学生的生活费。因在私底下孙某和陈某早已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在询问出纳陈某的过程中,陈某也表示是借用其个人的钱,导致审查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办理,审查调查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孙某和陈某展开思想政治工作,和其共同学习入党誓词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希望他们积极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不要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另一路负责对存储学生生活费用的银行账户的每一笔收入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分析。

通过详细对比分析,审查调查人员发现,存储学生生活费用的账户虽然和陈某个人账户的资金有掺杂,但是经过对每一笔费用收支情况仔细地比对分析,最后审查调查组得出结论:陈某转给孙某的钱确实是学生的生活费。

在审查调查人员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再加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孙某及陈某最终交代了事情的始末。

原来,2018年元旦,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孙某,为喜迎元旦佳节,银行推出了利息较高的保险理财产品。在高利息面前,孙某蠢蠢欲动,但是自己手头的现钱不够,于是动了学生生活费的心思。孙某安排学校出纳陈某分两次给其转账学生生活费7万元,用于其购买理财保险。

最终,孙某同时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在宣布处分决定时,孙某表示“我当时寻思着,我就是临时使用几天学生的生活费,过几天就还上,又不是不还,哪能有什么问题,要知道是犯罪,就是利息再高,我也不会去买这个保险啊。”

日常生活中,个别国家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临时使用一下单位公款,只要及时归还,就没有问题,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