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当时发给我的补助,又不是我违法违纪所得,我就想不通为什么要清退?”11月30日上午,党员陈某某刚一走进罗庄区黄山镇纪委办公室,就向工作人员询问。
陈某某原是黄山镇政府一站所的临聘人员,2018年8月离职。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以午餐费、下乡交通补助费等名义发放补贴3500元。
2019年,上级巡察组在巡察黄山镇中发现包括陈某某所在单位在内的多个站所存有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并反馈,要求整改。
今年8月,黄山镇纪委为切实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巩固巡察成果,开展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一督导检查,传导整改压力,压实整改责任,确保反馈问题得到全部整改。
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某等6名党员干部虽经所在单位多次催促仍未如数退还津贴补贴。
随后,黄山镇纪委向陈某某等人及相关单位发出《清退个人津贴补贴的通知单》《协助清退个人津贴补贴的通知单》,收到通知单后,5人按照要求退还了发放的津补贴,只有陈某某嘴上答应不见行动,迟迟未退。陈某某原先工作单位反馈后,黄山镇纪委电话联系陈某某,这才出现开头一幕。
“老陈,先坐下,我给你解释。”镇纪委工作人员劝其坐下,给其倒了杯水后,耐心解释,“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必须清退。首先,巡察是政治巡察,问题整改时一项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党员干部必须要有这种觉悟和认识并积极配合整改。其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不落实整改要求行为作了处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我明白了,都怪我对清退津贴补贴的认识不到位,我马上就把钱退回去,谢谢你们。”听着听着,陈某某边说边站起离开。
当天下午,陈某某就到镇财政所退回了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