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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集体资金岂能逾越“法律红线”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7-23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不该动的钱绝对动不得;否则,必将输掉整个人生。

案情简介:

陈某某,河东区汤头街道某村出纳。2013年,该村因拆迁工作需要,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汤泉区支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开支拨付村集体资金。期间,陈某某为增加集体收入,未经集体研究,私自与银行签订购买理财产品二十余次,累计金额达870万元,理财收益共计45321.16元。此外,因村集体资金存放在该账户中,银行产生利息23193.18元。2017年8月起,陈某某陆续取出将其上交至街道财政。2018年3月,上述理财收益及利息收益共计68514.34元归入村集体账目。

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鉴于陈某某将理财收益上交村集体,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未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给予陈某某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

法条链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点评: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历来是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经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基本保障,部分村干部存在侥幸心理,自认职位不高就可放松纪律要求,以为事情不大就可忽略程序规范,导致纪法意识淡漠,守纪律、讲规矩打了折扣。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村级出纳要以该案为鉴,引以为戒,务必要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务必认真履职守规矩,做到按章办事,规范村级财务收支,清风正气做事业。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自觉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健全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