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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犯错,凭啥给俺两次处分”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8-14

“葛某,你知道今天为什么叫你来吧?”归昌乡纪委工作人员问道。

“不清楚,我就是一名普通党员,也不在村里任职,更谈不上贪污受贿。”葛某信誓旦旦地说。

“2019年12月7日21时40分,你是否因酒驾行为被郯城县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工作人员继续问道。

“有,但是交警不是已经给过相应处理了吗?凭啥一次犯错要给我两次处理?”葛某说。

“是的,我们已经知道你被郯城县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但是,你身为中共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必须接受党纪处分。”该乡纪委工作人员说。

“那你给俺说说,俺违反了哪条纪律?”葛某的语气逐渐变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你身为一名中共党员,不但没有发挥好一名合格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还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你的酒驾行为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我知道了,我不仅违法了,更违纪了,我对不起家人和孩子,对不起党组织的信任和栽培,愿意接受党组织的一切处分。”葛某最终摊坐在椅子上。

最终,葛某因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县交警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归昌乡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葛某酒后驾车,触碰纪法底线,影响党员形象,造成严重后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对酒驾醉驾典型问题处理和通报力度,在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中提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郯城县归昌乡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