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作动态 > 队伍建设 > 正文

蒙阴县:一纸“报备表”为纪检监察干部用权戴上“紧箍咒”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4-13

“纪检监察干部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一)……”

近日,蒙阴县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涉案违规事项报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划红线、立规矩。

《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干部有违规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请托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违规接触被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三大类18种情形的,受请托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予以拒绝,并注意收集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涉案违规事项报告备案表》,经相关负责人阅签后,于3日内将报告备案表报送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规定》强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对报告备案表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情况进行梳理甄别,提出处置意见。经核实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有本规定所列涉案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管理。

《规定》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报告而不按要求报告的,相关负责人压瞒不报、不如实向干部监督室登记备案的,泄露报告人信息、打击报复报告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规定》同时明确,纪检监察干部遇有外部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制定《规定》,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蒙阴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公丕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