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作动态 > 宣传教育 > 正文

郯城县:“案例课堂”以案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来源: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9-30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采取询问、讯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按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

郯城县纪委监委的“案例课堂”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着,现场听课人员正在认真的听讲。

据悉,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郯城县纪委监委开设“案例课堂”,利用每周五固定日集中学习时间,组织部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流“授课”。“案例课堂”主要围绕实施条例颁布后全国各级监委办理的典型案例诠释监委的工作原则、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内容,确定课题,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以‘案例课堂’这种形式,通过对全国各级监委办理的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对我们工作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真正达到了入心入脑学习实施条例的效果。”该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靳桂军讲到。

“这种以案例解析,以案说法的学习方式,形式鲜活,内容生动,使我在实施条例的学习过程中豁然开朗,对实施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入了。”参加学习的第五纪检监察室新进人员周超深有感触的说。

“我们开设‘案例课堂’,通过‘划重点’‘抓干货’的学习方式,推动加速全员对《实施条例》的学习进度,真正达到学懂弄通运用好的学习效果。”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