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围绕政务处分法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带来的积极意义,罗庄区纪检监察干部展开热烈讨论。
“以前对于公职人员的处分处理,要根据身份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徒增许多‘案头’工作。”罗庄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王国柱表示,“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统一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问题在基层客观存在,特别是在处理非党员的农村干部一般违法行为时,往往因为缺乏依据,无法对其作出政务处分。”罗庄区褚墩镇纪委书记于洋表示,“政务处分法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把监察对象全部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照亮‘盲区’,必将对基层的不正之风和‘蝇贪’形成有力震慑。”
“第十一条规定的7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和第十二条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情况的处理规定,体现了对知错悔错、认错改错公职人员的关心关爱,将更好实现教育挽救干部、警示警醒后人的目的。”罗庄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维华表示,“将认真学习政务处分法,严把政务处分审理关,让处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根据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本法作出处分,并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的具体情形,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罗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廉政宣讲团副团长邱照海表示,“将深入开展该法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部门适用本法的能力,做实对全区公职人员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通过,在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和监察法一样,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改革进程中都具有重要里程碑式意义。"罗庄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陈艳磊表示,“将以学习贯彻这一法律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以实际行动为罗庄落实全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部署,提供坚强作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