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党员干部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担当作为党员干部带来的负面影响,近日,蒙阴县纪委监委建立容错纠错申请权利告知制度,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除向当事人或证人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之外,还一并出具《容错申请权利告知书》,坚持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与容错认定同步,让“容错纠错”机制真正成为干事创业者工作的“助推器”。
该制度规定,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初核后应向被谈话人出具《容错申请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容错纠错10种情形和党员干部权利。充分听取被谈话人意见,被谈话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核查组、审查调查组作出说明,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容错申请。不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当面驳回、作出解释;符合容错情形的,由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与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会商后按程序报批,启动容错纠错调查。同时,坚持容错纠错并举,在作出容错认定时,提出纠错要求,督促相关党组织或者个人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堵塞制度漏洞,避免类似失误或错误再次发生。
“为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将加强对容错申请权利告知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蒙阴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张林林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