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时任的党支部书记,收受礼品后把关不严,致使集体收入损失,违反党纪,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河东区郑旺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在收到自己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时,懊悔不已。
2020年,河东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在该村核查问题线索时发现,一笔该村2013年收取5000元占地补偿费的记账凭证既无村两委会议记录也无合同协议,而经了解时任村委工作人员,得知该笔费用是该村民李某某缴纳的集体土地承包费。
村民土地承包费为何以占地补偿款入账?调查村组人员有人提到,会不会只是当时会计人员登记失误。
“土地承包和占地补偿都涉及村集体利益,我们决不能忽略,一定要认真核实。”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刘标说。
调查组兵分两路,一路继续查阅该村账务,一路由刘标带队与李某某开展谈话。
“这钱是我交的,一共是半亩土地十年的承包费,不过没有订立合同。”谈话一开始,李某某若无其事地说道。
“为何以移动公司占地补偿款名义入账?”调查人员发问。
“当时是移动公司占用这块地建设通信基站,补偿款给了我,这样记账可能是村里为了方便。”李某某迟疑了一下回答道。
“通信基站是什么时候建的?是否签订了租赁协议?你和村里之间有这块土地的承包合同吗?”刘标连续发问。
“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反正这个事当时村委赵书记是知道的,也同意了。”李某某支支吾吾说道。
这里面有猫腻!刘标与一同谈话的同事交换了眼神,不动声色结束了谈话。
当晚,调查组召开案情分析会,汇总各方面情况后查明,2012年中国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因通信基站建设占地需要,与李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每年3000元给付租金,而李某某承包基站所占土地却是在2013年之后。
第二天,调查组分赴相关公司调取固定证据材料。当再次谈话时,面对眼前的证据,李某某道出了实情。
原来,2012年,李某某得知移动公司在该村选址建设基站后,便声称该地为其所承包,并与该公司达成租赁协议。2013年移动公司施工建设后被村委发现制止,李某某遂找到时任党支部书记赵某要求承包这块土地,并送与赵某两条沂蒙山牌香烟。赵某在明知该块土地为移动公司通信基站占地的情况下,未经集体研究,便擅自决定将该块土地按照500元每年的价格承包给李连村,并以“占地补偿款”名义入账,造成集体利益受损。
“村党支部书记作为乡村振兴带头人,应该管理好村里的集体资产,更要为村民谋好福利。”刘标在与赵某谈话中说到。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郑旺镇党委收缴李某某冒领的租金并退赔村集体,并协调督促相关公司变更租赁合同。
同时,区纪委监委持续巩固深化基层“小微权力”清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村务公开、“三资”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通过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确保每笔钱都用得清清楚楚。
“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一直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我们继续增强监督执纪靶向性,严查违反农村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定的行为,强化对村级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管,不断打磨党纪‘戒尺’。”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