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封实名举报信经分转交到河东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刘标的办公桌上,反映该区汤河镇某村村干部包庇村民非法采沙,随即,该室成立核查组就相关问题展开核查。
经走访区河道管理局、汤河镇派出所等单位查明,前期,该村村民代某在村内非法采沙,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予以制止并扣押了采沙设备。因采沙方量较少,该行为由河东区河道管理局作出罚款决定并责令该村恢复原貌。
在取证过程中,镇派出所向核查组提供一份当时的出警记录,显示当时确有两名村委干部在采沙现场。
事实似乎并不复杂,当该核查组找到村支部书记赵某了解是否有村两委干部涉嫌其中时,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答复。
“之前村里是有村民采沙,这是经村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现场的村干部也是村里安排过去的。在受处理后村里已经停止了采沙了,这里面没有什么大问题。”赵书记“痛快”承认下来了,并解释采来的沙子也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
而赵书记反复强调采沙经过了村委集体研究的细节,却引起了刘标的注意,难道里面还有隐情?
“事情可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刘标与参与调查的同事分析研判后,核查组前往该村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与相关人员谈话,事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村在开展村内环境治理工程时,因建设资金不足,村支部书记赵某便打起村东头沿河沙坝的主意。而赵某多方打听后却发现,河滩沙土作为国有资源,有着严格的法律管理规定,严禁止私自开采使用。面对遇到的困难,赵某不是积极想办法、攻难关,而是自作聪明打起“小算盘”,把集体决策作为规避监督的“挡箭牌”,通过召集两委成员开会决定的方式,安排村民代某非法采沙用于工程使用。
“我以为只要经过了村集体会议研究,就能降低风险了,即使出现偏差,板子也是打在‘集体’身上。做为村级带头人,我本应带头模范遵纪守法、做好表率,却心存侥幸搞变通、触红线,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违纪违法之实,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再次谈话时,赵书记已经没有了之前的“劲头”。
同时,核查组查明赵某还存在其他违纪事实,经区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集体决策只能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如果说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那么它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合规、合纪、合法,任何披着‘集体决议’外衣的违规违纪行为必会受到严肃处理。”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